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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都武曌 七五袈裟 七六制期(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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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 袈裟

数年后。

“你晓得了麽?”

“甚麽?”

“就前数载(显庆元年冬十月,公元656年)皇后殿下临产在难,急招玄奘法师加佑。皇后殿下施玄奘法师衲袈裟事。宫中上下咸知。然宫外不晓事人,居然言,此衲袈裟系玄奘法师贞观初年往去天竺时太宗皇帝所赐呢。”

“如何会有此误?玄奘法师贞观初年往去天竺,当去之时,以再三表奏,但诚愿微浅不蒙允许。无任慕道之至,乃辄私行(偷-渡)。(《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六 唐 慧立本 彦悰笺》)”玄奘法师后归国达于阗,复以贞观初年私行(偷-渡)冒越宪章,法当为罪。故遣高昌俗马玄智随商侣奉表太宗文皇帝(李世民),专言此事,道的“玄奘往以佛兴西域,遗教东传,然则胜典虽来,而圆宗尚阙,常思访学,无顾身命。遂以贞观三年四月,冒越宪章,私往(偷-渡)天竺。……始自长安神邑,终于王舍新城(《全唐文 唐卷九百六 还至于阗国进表》)。”

是玄奘法师贞观初年往去天竺未蒙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允许也。更无论衲袈裟也。哪里来的太宗文皇帝(李世民)贞观初年玄奘法师西行天竺赐衲袈裟事。”

“然听闻得太宗文皇帝确曾赐玄奘法师衲袈裟的。”

“那系玄奘法师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归长安、洛阳两京后,太宗文皇帝(李世民)病体,得玄奘法师助力,故于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赐衲袈裟事也。”

“如何说得?”

“是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景申,夏罢,(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又施(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价直百金。……时并赐法师剃刀一口。(玄奘)法师表谢曰:沙门玄奘伏奉敕赐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殊命荐臻。宠灵隆赫。恭对惶悸。如履春冰。……(《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七 唐 慧立本 彦悰笺》)

此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之赐衲袈裟、剃刀,缘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少劳兵事。纂历之后又心存兆庶。及辽东征罚。栉沐风霜。旋旆已来,气力颇不如平昔。有忧生之虑。(《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七 唐 慧立本 彦悰笺》)”是为太宗文皇帝病体,故此乃尔。玄奘法师此贞观二十二年秋七月谢太宗文皇帝(李世民)表与其显庆元年(公元656年)冬十一月谢今上(唐高宗李治)之皇后殿下(武曌)赐衲袈裟及杂物等数十件表殊异也。玄奘法师显庆元年(公元656年)冬十一月谢今上(唐高宗李治)之皇后殿下(武曌)表曰:沙门玄奘启。垂赐衲并杂物等。捧对惊惭。不知比喻。且金缕上服。传自先贤。或无价衣。闻诸圣典。未有穷神尽妙目击当如今之赐者也。观其均彩浓淡。敬君不能逾其巧。裁缝婉密。离缕无以窥其际。便觉烟霞入室。兰囿在身。旋俯自瞻。顿增荣价。昔道安言珍秦代。未遇此恩。支遁称礼晋朝。罕闻斯泽。唯玄奘庸薄。独窃洪私。顾宠循躬。弥深战汗。伏愿皇帝、皇后。富众多之子孙。享无疆之福祚。长临玉镜。永御宝图。覆育群生。与天无极。不任惭佩之至。谨启谢闻。施重词轻。不能宣尽。(《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彦悰笺》)

如何可混同之?”

注:1、玄奘法师谢则天皇后(武曌)之谢启,除见之《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彦悰笺》外,亦见于《全唐文 唐卷九百七 玄奘(二)谢皇后施衲袈裟杂物启》。《全唐文 唐卷九百七 玄奘(二)谢皇后施袈裟杂物启》所载谢启与《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彦悰笺》所载谢启全文同。

2、玄奘法师贞观初私往(偷-渡往)天竺,贞观十九年方归,长孙皇后贞观十年逝,《全唐文》辑录此谢启所指皇后绝无可能为长孙皇后。

3、《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彦悰笺》所录则天皇后(武曌)显庆元年冬十月临产在难请法师加佑产子事——

“显庆元年(公元656年)冬十月。中宫(即皇后殿下,武氏,亦即武曌)(临产)在难。(急招玄奘法师。)归依三宝。请垂加祐。法师启:圣体必安和无苦。然所怀者是男。平安之后愿听出家。当蒙敕许。其月一日,皇后(武曌)施法师衲袈裟一领,并杂物等数十件。”

与《大唐三藏大遍觉法师塔铭(唐文宗开成四年刻,公元839年刻)》

“古朝议郎检校尚书屯田郎中使持节洛州诸军事守洛州刺史兼侍御史上柱国赐绯鱼袋刘轲撰。……(显庆元年)冬十月,中宫方妊,请法师加祐。既诞,神光满院,则 中宗孝和皇帝也。请号为佛光王,受三归,服袈裟,度七人,请法师为王剃发……开成四年(唐文宗,公元839年)五月十六日……”

所录则天皇后(武曌)显庆元年冬十月请法师加佑产子事相合。

4、则天皇后(武曌)向以崇佛,天授二年(公元691年)三月有《释教在道法之上制》“朕先蒙金口之记,又承寳偈之文,歴数表于当今,本愿摽于曩劫。大云阐奥,明王国之桢符。方等发扬,显自在之丕业。……自今已后,释教宜在道法之上,缁服处黄冠之前。庶得道有识以归依,拯羣生于回向。布告遐迩。知朕意焉。【天授二年(公元691年)三月】”(《唐大诏令集 卷一百十三 释教在道法之上制》)

七十六 制期

“前廷又复有朝臣议论制服三年之丧之期了。有言三年之丧三十六月者,有言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者,有言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者。好番不休。”

“三年之丧之论,历代不绝。本朝自高祖皇帝以来,亦数论之也。只者番又言的甚麽?”

“者番有重臣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道后汉之时,忠上疏曰:“臣闻之孝经,始于爱亲,终于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贵贱,其义一也。夫父母于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于怀抱。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后汉书 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云云。又曰:“谨案《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币在十二月。士婚礼,纳采纳徵,皆有玄纁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盖公为太子,已行婚礼。”故《传》称礼也。《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丧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皆在三年之内,故讥。”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图婚也。按《经》书“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预以《长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书十二月,是《经》误。

“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传》曰,缓也。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缓。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丧终此年,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故丘明《传》曰,礼也。据此推步,杜之考校,岂公羊之所能逮,况丘明亲受《经》于仲尼乎?且二《传》何、杜所争,唯争一月,不争一年。其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此则《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尚书伊训》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

《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日,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祗见其祖。《顾命》见庙讫,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间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戴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传《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传后苍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记》以授弟子戴德、戴圣、庆溥三人,合以正经及孙卿所述,并相符会。列于学官,年代已久。今无端构造异论,既无依据,深可叹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郑康成注《仪礼》“中月而禫”,以“中月间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

故由也不能过制为姊服 ,鲤也不能过期哭其母。夫岂不怀,惧名教逼己也。………”

或又有言“《(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何也?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太平御览 卷第五百四十六 礼仪部二十五 居丧》)”

朝之臣者闻此,皆以制服二十五月之论合于礼典。”

“果然如此。那制服闰月复如何计得?”

“那自又一番议论纷纷,好生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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